供電條件規範 - 摘要
- 合約的範圍
澳電將按照所有規章及客戶所定的功率供應電力。 - 合約的條件
2.1 供電合約的有效期為一個月,得以相同期限自動續期。
2.2 如客戶欲取消合約,應最少提前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澳電,並負責繳清所有關於用電量及功率的欠款。 - 供應電力的可靠性及中斷
3.1 電力的供應是不間斷和持續的,其中斷或限制只能因工作理由、意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事先協議或可歸責於客戶的行為而發生。
3.2 工作理由指必需進行的網絡運作,配電網的保養及維修工程。
3.3 意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指自然災害、戰爭、公共秩序遭受擾亂及不可預知的同等情況。
3.4 可歸責於客戶的行為包括︰
a. 拒絕讓澳電在指定的檢查時間對電力裝置進行檢查;
b. 未能於到期付款日繳付賬單;
c. 欺詐行為;
d. 未能因轉讓合約而調整按金;
e. 未能使欺詐行為的情況正常化;
f. 連續四個月未能抄讀電錶;及
g. 不遵守消除任何干擾配電網絡或其他設施的運作的規定,及危及人身和財物的安全。
3.5 凡屬計劃性停電,澳電需要提前36小時逐一通知客戶;若未能逐一通知時,將透過傳播媒界通知客戶。
3.6 若因中斷的緊急性而未能而未能提前通知客戶,澳電應立即展開所需的工程,並透過報章通知客戶。
3.7 為顧及安全起見,所有電力裝置在電力中斷期間均被視為有電壓。
3.8 若因可歸責於客戶的行為而中斷供電,澳電將於情況正常化後及客戶繳付所有與電力中斷有關的費用和力重駁費後恢復供電。 - 電力及功率的計量儀器
4.1 電力及功率的計量儀器,指電錶及斷路器、屬澳電所有。
4.2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澳電在通知客戶後有權更換電力計量儀器。
4.3 若電力計量儀器因客戶的不當使用而受損,客戶則須負責有關費用。 - 用電量的抄讀
5.1 每月按賬單上的「下月抄錶日期」抄讀用電量。
5.2 因可歸責於客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抄錶時,用電量將按最新十二個月的平均值被估讀。
5.3 項所指的估計用電量將於下張恢復抄錶後的賬單中調整。 - 電費
電費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 - 發單
用電量及其他相關費用按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的收費每月發單。 - 繳費
8.1 電費最遲應於抄錶後十五天內在澳電辦事處繳付或按賬單背面所指的方式透過指定機構繳付。
8.2 如截至載於賬單上的繳費日期仍未繳費,則須就欠款金額繳付附加費,且可在自上述日期起計五個工作天後被暫停供電。 - 按金
9.1 簽約時,澳電有權要求戶繳交按金,其全部或部分可用於繳付客戶欠繳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9.2 增加訂定功率(電錶大小)時,澳電有權要求調整按金金額或重新繳交按金,其全部或部分可用於繳付客戶欠繳的任何費用。
9.3 合約屆滿時,按金將在扣除客戶欠繳的費用後發還。 - 投訴及要求
10.1 澳電歡迎客戶透過資詢通及/或其他渠道就我們的服務作出要求及/或投訴。
10.2 客戶進行有關賬單的投訴時,所有調整中的欠繳費用將暫時無須繳付直至得出調查結果為止。
- 管轄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解決客戶與澳電之間的糾紛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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